章 總則
條 為了維護和鞏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,確實施獎懲,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,加強革命化、現代化、規化建設,鞏固和戰斗力,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,結合軍隊實際,制定本條令。
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、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,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,以及參戰、支前的預備役人員。
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基本內容:
(一)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;
(二)遵守國家的憲法、法律、法規;
(三)執行軍隊的條令、條例和規章制度;
(四)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;
(五)執行三大紀律、八項注意(見附錄一)。
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:
(一)聽從指揮,令行禁止;
(二)嚴守崗位,履行職責;
(三)尊干愛兵,團結友愛;
(四)軍容嚴整,舉止端;
(五)警惕,保守秘密;
(六)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;
(七)廉潔奉公,不謀私利;
(八)擁政愛民,保護群眾利益;
(九)遵守社會公德,講究文明禮貌;
(十)繳獲歸公,不虐待俘虜。
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,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,是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因素,是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、宗旨,團結自己、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。
第五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,必須以毛澤東軍事思想、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為指針,貫徹落實政治合格、軍事過硬、作風優良、紀律嚴明、保障有力的總要求,繼承和發揚我軍優良傳統,堅持官兵一致、上下一致,嚴格管理、嚴格要求,說服教育、啟發自覺,公無私、賞罰嚴明的原則。
第六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,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、道德和紀律教育,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,依靠各級首長的模范作用和群眾監督,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、紀律性。
第七條 獎勵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。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,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;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,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。
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為主,懲戒為輔。
第八條 軍人在任何情況下,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。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,應當立即改;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,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;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,應當挺身而出,采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。
第九條 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實施的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外,非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,任何單位不得另立并實施其他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。
第十條 本條令所規定的對單位和人員的獎勵,對軍官和文職干部的處分以及對士兵的開除軍籍處分,由政治機關承辦;對士兵的警告至除名處分,由司令機關承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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